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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发布日期:2007-05-16 14:32:00来源:山东畜牧字号:[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奶牛场在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奶牛场的卫生防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68 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46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48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奶牛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NY/T 388规定的要求。

4.2 奶牛场的卫生条件

4.2.1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应符合NY 5027规定的要求。

4.2.2 奶牛场应设管理和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畜粪堆贮区和病牛隔离区,各区应相互隔离。运送饲料和生奶的道路与装运牛粪的道路应分设,并尽可能减少交叉点。

4.2.3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4.2.4 应按照NY/T 5049规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消毒方法。

4.2.5 奶牛场内不准屠宰和解剖牛只。

4.2.6 不从有牛海绵状脑病的国家引进牛只;外来或购入的奶牛需有兽医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并经隔离观察和检疫后,确认无传染病时方可并群饲养。

4.2.7 挤奶人员须经奶牛泌乳生理和挤奶操作工艺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除上述规定外,奶牛场的选址、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生奶存放及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等应符合GB 16568及NY/T 5049规定的要求。

4.3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要求

4.3.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 5048规定的要求,禁止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

4.3.2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 5046规定的要求。

4.4 饲养管理要求

奶牛场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5049规定的要求。

4.5 免疫接种

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疫病监测

5.1 奶牛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5.2 奶牛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蓝舌病、炭疽、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同时需注意监测我国已扑灭的疫病和外来病的传人,如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等。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3 母牛在干乳前15天作隐性乳腺炎检验,在干乳时用有效的抗菌制剂封闭治疗。

5.4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疫病控制和扑灭

奶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6.1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6.2 确诊发生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奶牛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发生炭疽时,只扑杀病牛;发生蓝舌病、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牛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7、记录

每群奶牛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奶牛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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