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首页
济宁畜牧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办事服务行业动态畜牧科技
当前位置:
首页
> 畜牧科技 > 饲料科学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1 10:04:15来源:济宁市畜牧兽医局字号:[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

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2018年9月1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第64号公告,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局立即组织专题研究,确定了贯彻落实措施,为及时高效排查隐患,严防非洲猪瘟病毒经饲料传播,现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宣传告知和摸底统计工作

我省现有976家畜禽配合饲料和307家畜禽预混料生产企业,绝大多数生产猪饲料产品,其中部分猪饲料中添加有猪血浆(球)蛋白粉等饲料原料。另外,我省还批准了115家生产猪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企业,其中猪肉骨粉生产企业43家,猪油生产企业90个,喷雾干燥猪血浆(球)蛋白粉生产企业15家,猪肠膜蛋白粉生产企业2家。

各市、县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采取多种方式,将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和省局文件要求及时告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饲料,并主动封存、上报相关原料和产品(含半成品、残次品),抽检样品送检,立即调整饲料配方,暂停在猪饲料中添加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

凡饲料中添加了猪血浆(球)蛋白粉、猪肉骨粉、猪油、猪肠膜蛋白粉上述4类猪源性原料的相关饲料生产企业,都要在9月17日中午12点前如实填报“山东省封存猪源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摸底统计表”(附件),报所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局。

二、分批次组织饲料样品送检工作

我省指定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我省饲料中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检测工作。由于我省饲料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为尽量减少送检批次,提高送样、检测工作时效性,先排查检测猪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猪血浆(球)蛋白粉、猪肠膜蛋白粉两类饲料原料。即日起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开始接受送样,检测不收费,检测结果统一反馈。

1.根据摸底统计资料,由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抽样送检,各县(市区)负责核查监督,各市为单位集中组织送样。每个批次(生产日期)产品抽检两袋,每份样品需要30-50克,塑料袋密封包装(粘贴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日期、对应猪饲料产品名称、批号等信息),市局留存一份,送省局检测一份,检测结果省局统一公布。

2.一个厂家、同一批号产品只需要送检一份;同批次猪源饲料原料已经使用完毕且没有留样的,送检对应的封存饲料产品(含半成品、残次品)一份。为避免重复送样,请饲料生产企业主动联系原料供应商,请各市认真核对送检样品,若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贸易商、集团公司已经送检同批次样品,则不需要再送检。

三、强化监督管理

请各地加强监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规定和省局要求,及时停用含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饲料,封存产品,如实申报送检,对检测阴性的封存饲料产品(含检测阴性的原料对应的封存饲料产品)允许正常经营和使用,对违反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要求,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条例》第45、47条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方式:

省局饲料兽药处  赵洪山,0531-87198771。

检测单位: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孔祥华 李玉杰 ,0531-87198651。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9月15日

【复制链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如果您认为本网转载的内容涉及侵权,请作品的作者尽快与我们联系。电话:0537-2966776,如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