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首页
济宁畜牧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办事服务行业动态畜牧科技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公共服务
动物诊疗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6 14:53:54来源: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字号:[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受理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2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6

设施设备清单

2

7

管理制度文本

2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15725912788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6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复制链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如果您认为本网转载的内容涉及侵权,请作品的作者尽快与我们联系。电话:0537-2966776,如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