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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7-05-16 14:45:00来源:山东畜牧字号:[ ]

一、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生产过程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产品加工和包装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养猪场、定点屠宰、畜禽运输及肉类交易市场等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的生产和加工。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质量标准

GB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ll680—198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标准

GBl3078—1991 饲料卫生标准

GBl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l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7236—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BG/T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BG/T17824.1—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BG/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BG/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DB31/199—19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T252--2000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

三、要 求

1 饲养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

1.1 饲养场的选址应参照GB7824.1、GBl7524.4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1.2 猪饮用水源必须符合DB31/T252中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

1.3 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启GB7959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DB31/199的有关规定。

1.4 养猪场的设备应符合GB/T17824.3的有关规定,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2 饲养场的防疫要求

2.1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GBl7823、GBl6548的要求落实兽医防疫工作。

2.2,提倡“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猪舍。

2.3 按照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2. 4 饲养插应按照GBl6549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猪群的疫病检疫。

2.5 规范引种程序,引人种猪按照GBl6567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

2.6 实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2.7 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疫情,病死猪按GBl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饲养场工作人员资格和健康要求

3.1 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2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 种猪的质量要求

4.1 种猪场应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 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

4.3 种猪必须不患有萎缩性鼻炎、密螺旋体痢疾、传染性水泡病、猪瘟(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

4.4 种猪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猪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

5 饲养场消毒规定

5.1 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

5.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家畜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5.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6 兽药使用规定

6.1 饲养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6.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6.3 疫苗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6.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1997]8号文发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6.5 严禁以下物质用作动物促生长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克伦特罗等p肾上腺索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7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则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无霉烂变质,来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l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 猪肉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8.1 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8.2 肉类加工厂应按照GBl2694、GB/T17236及GB/T17237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

8.3 宰后胴体、内脏应根据1995年11月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的《肉晶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

9 包装及标签要求

9.1 直接接触猪肉及其产品包装应符合GB9687、GBll680、GB炻93等有关的国家标准。

9.2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对转基因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10 标志、贮存和运输要求

10.1 标志

在每片猪肉上加盖兽医验讫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素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10.2 贮存

冷却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冷却间温度要求0~C-l'C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冻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95%-100%,冷却间温度—18℃以下,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10个月—12个月。

10.3 运输

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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