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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2-08-14 09:00:17来源:山东畜牧网字号:[ ]

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ND),是由副粘病毒科副粘病毒亚科腮腺炎病毒属的禽副粘病毒I型引起的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由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毒力鉴定。
2.1 流行特点
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症状不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
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源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为5种致病型:
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 velogenic):以消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 Vel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低;
缓发型(Lentogenic or respiratory):以轻度或亚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无症状肠道型(Asymptomatic enteric):以亚临床性肠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2.2.2 典型症状
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 体温升高、极度精神沉郁、呼吸困难、食欲下降;
2.2.2.3 粪便稀薄,呈黄绿色或黄白色;
2.2.2.4 发病后期可出现各种神经症状,多表现为扭颈、翅膀麻痹等。
2.2.2.5 在免疫禽群表现为产蛋下降。
2.3 病理学诊断
2.3.1 剖检病变
2.3.1.1 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3.1.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
2.3.1.3 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
2.3.1.4 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
2.3.1.5 脑膜充血和出血;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水肿。
2.3.2 组织学病变
2.3.2.1 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3.2.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学诊断
病毒分离与鉴定(见GB16550、附件1)
2.4.1.1 鸡胚死亡时间(MDT)低于90h;
2.4.1.2 采用脑内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CPI),ICPI达到0.7以上者;
2.4.1.3 F蛋白裂解位点序列测定试验,分离毒株F1蛋白N末端117位为苯丙酸氨酸(F),F2蛋白C末端有多个碱性氨基酸的;
2.4.1.4 静脉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VPI)试验, IVPI值为2.0以上的。
2.4.2 血清学诊断
微量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参见GB16550)。
2.5 结果判定
2.5.1 疑似新城疫
符合2.1和临床症状2.2.2.1,且至少有临床症状2.2.2.2、2.2.2.3、2.2.2.4、2.2.2.5或/和剖检病变2.3.1.1、2.3.1.2、2.3.1.3、 2.3.1.4、2.3.1.5或/和组织学病变2.3.2.1、2.3.2.2之一的,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
2.5.2 确诊
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的;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免疫禽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2 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
4.2.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禽只(未免禽只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的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禽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7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行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国家对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
5.4 监测
5.4.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 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
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 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 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1%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0.5%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05%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 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 病原学监测:每群采10 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3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GB16550执行。
5.5.2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 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免疫无新城疫区
6.1.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 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6.1.7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6.2 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6.2.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新城疫 HI试验滴度小于23。
6.2.5 当发生疫情后,重新达到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3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 后6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达到6.2.3、6.2.4的规定。
6.2.6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附件:新城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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