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牧函字〔2017〕65号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6号 建 议 的 答 复 李爱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市流浪动物实施救助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流浪动物实施救助问题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城区流浪动物数量的激增,给我市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难题。您建议由畜牧兽医部门建立专门的流浪动物保护站,对城区流浪动物实施收养和诊疗救助。根据2010年我市实施的《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第20条“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对无主犬、流浪犬实行统一收留。畜牧兽医、卫生、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配合”。救助站应由公安部门设立,畜牧兽医部门提供免疫、检疫、诊疗等技术服务。 作为畜牧兽医部门,下一步我们会尽职尽责的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加大对爱护动物的宣传和教育,减少流浪动物的来源,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并作为文明城市管理和建设的重要方向来抓,使养犬人增强自律意识,并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抓好犬狂犬病的防控工作。畜牧部门继续认真做好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加强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犬只免疫、检疫登记档案,做好兽医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及检测工作,及时和卫生部门沟通信息,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 三是加强免疫与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全市11个犬只免疫注射点的基础上,再增加部分免疫注射点,方便进行犬只免疫注射,提高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密度。 四是《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调研预备项目已被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市畜牧兽医局将积极配合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市公安局等单位,做好法定职责内的调研工作,确保立法有依据,为法治济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流浪动物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6月24日 签 发 人:王红岩 联 系 人:刘新华 联系电话:0537-2966233 抄 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