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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不扰民 遛狗讲文明

发布日期:2018-05-31 09:45:26来源:畜牧局字号:[ ]

2010年1月1日,我市通过了《养犬管理办法》,就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时至今日,违反《管理办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公园、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尤为突出,已极大地影响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不光带来人身安全隐患,还破坏了市容环境卫生。创城不能有死角。有效制止违规养狗、遛狗已是当务之急。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市民养狗、遛狗等行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纵犬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办法还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等等。

  规定不可谓不细致,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身边鲜有听闻有人因遛狗或养狗遭受处罚的。相反,哪一处广场、公园、绿地没有宠物狗的踪迹?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过程,也是全民素质大提升的过程。让市民依规养狗、遛狗,一要靠引导,二要靠管理。《养犬管理办法》虽然出台多年,但是,对于这一办法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只有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才能使广大市民提高认识,把养狗这样的“家事”与“公事”联系起来,才能在遛狗时自觉地远离公园、绿地、广场、商场等室内外公共场所,减少人身安全隐患和对环境卫生的不利影响。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严管也是一种教育。只要按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信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司空见惯的遛狗现象会大大减少。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广大市民也一定会理解并支持有关部门的做法。同时,管理需要创新,治理违规遛狗应在严管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到堵疏结合。

  总之,无论教育还是管理,都只是一种手段,最关键的还是市民素质的提升。希望爱狗养狗的市民都能自觉提高素质,做到文明养狗、文明遛狗。(济宁日报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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